如何安全存放、更新和撤销您的遗嘱

简而言之:将已签署的正本存放在安全且可及之处,并确保您的遗嘱执行人知道在哪里。在重大人生事件后复查遗嘱,并通过适当的附录(codicil)或新遗嘱更新——切勿涂改。还有一个关键规则:在马来西亚,结婚会自动撤销您现有的遗嘱(除非该遗嘱是在预期该婚姻时订立的)。
立遗嘱是第一步。保持其有效、最新且可找到,才是让它在需要时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。以下是如何处理这三件事。
本指南涵盖西马来西亚非穆斯林读者在《1959年遗嘱法令》下的规则。穆斯林使用遗嘱(wasiat),规则不同;沙巴和砂拉越有各自框架。本文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
如何保管遗嘱
您的遗嘱只有在遗嘱执行人能在需要时出示已签署正本时才有用——法院通常要求正本,而非复印件。若正本丢失或损毁(且非故意撤销),您的遗产可能只能依赖副本——这会增加延误、费用和质疑风险。
存放方式对比
| 方式 | 优点 | 缺点 | | --- | --- | --- | | 家中保险箱 | 免费、随时可取 | 火灾/水灾风险;家人可能不知道密码 | | 律师事务所 | 专业;律师日后可能协助遗嘱执行人 | 律所可能关闭/合并;取回取决于律所 | | 信托公司/遗嘱保管服务 | 专门设计;通常有索引 | 年费;在马来西亚较少见 | | 银行保管箱 | 安全 | 去世后银行可能冻结取用;遗嘱执行人需法院命令才能打开 | | 直接交给遗嘱执行人 | 他们确切知道在哪里 | 丢失、损坏或过早阅读的风险 |
良好做法:
- 将正本存放在安全但可及之处。
- 告知遗嘱执行人存放位置(最好给一份副本)——详见
如何为您的遗嘱选择遗嘱执行人。
- 保留简短的资产位置备忘,以免遗嘱执行人盲目查找——详见
遗嘱中应包含哪些资产。
- 避免经典错误:一份完全有效但无人能找到的遗嘱,与没有遗嘱一样。
应随遗嘱一并保管的文件
| 文件 | 原因 | | --- | --- | | 资产定位备忘 | 银行名称、保单号、房产地址——帮助遗嘱执行人查找 | | 附录(如有) | 必须与遗嘱一并保管;法院需要所有部分 | | 受益人指定清单 | EPF 和保险受益人详情(与遗嘱分开) | | 结婚预期条款 | 若遗嘱在预期结婚时订立,保留证明(订婚日期等) |
不要存放在遗嘱本身中:密码、私钥或您希望去世前保密的资料。遗嘱在遗嘱认证期间可能公开。
何时应更新遗嘱?
在任何重大人生变化后复查:
| 人生事件 | 为何重要 | 同时检查 | | --- | --- | --- | | 结婚 | 自动撤销遗嘱(第12条) | EPF 指定也撤销(EPF 条例第6条) | | 离婚 | 不会自动撤销——前配偶仍可能继承 | 按需更新受益人和遗嘱执行人 | | 新生儿或孙辈 | 新受扶养人未被涵盖 | 监护意愿 | | 受益人或遗嘱执行人去世 | 遗赠可能失效;无人管理 | 指定备选 | | 买卖重大资产 | 遗嘱可能引用已不拥有的资产 | 更新资产清单 | | 创业 | 新资产类别 | 股东协议可能影响继承 | | 移居海外 | 跨境影响 | 可能需要海外遗嘱 | | 每 2–3 年 | 常规检查 | 受益人指定、资产清单、遗嘱执行人仍愿意担任 |
我告诉自己每一两年复查一次——生活在变,新资产出现,新的人进入生活。
几乎没人知道的规则:结婚会撤销您的遗嘱(《遗嘱法令》第12条)
这是马来西亚遗产规划中最危险的漏洞。根据《1959年遗嘱法令》第12条:
「男女所作的任何遗嘱,均因其结婚而撤销(行使指定权所作的遗嘱除外)。」
第12条用通俗语言意味着什么
| 情形 | 对遗嘱的影响 | | --- | --- | | 单身时立遗嘱,然后结婚 | 遗嘱自动撤销——如同从未存在 | | 在预期与特定某人结婚时立遗嘱,然后与该人结婚 | 遗嘱在结婚后仍然有效(若正确起草) | | 已婚时立遗嘱,离婚后再婚 | 前次遗嘱因新婚姻而撤销 | | 已婚时立遗嘱,然后离婚 | 遗嘱不会撤销——仍然有效,包括给前配偶的遗赠 |
「在预期结婚时」——例外情形
若您希望现有遗嘱在即将到来的婚姻后仍然有效,必须明确在预期该婚姻时订立——并最好写明您要结婚的对象。这是特定的法律条款,不是模糊意图。律师可以起草;DIY 遗嘱几乎从不包含。
示例条款(简化):「本遗嘱是在预期本人即将与[姓名]结婚而订立,本人意图该婚姻不撤销本遗嘱。」
没有此条款,任何婚姻后最安全的做法是:写一份新遗嘱。
平行规则:结婚也会撤销 EPF 受益人指定
根据 EPF 条例 2001 第6条,结婚也会撤销您的 EPF 受益人指定。因此新婚夫妇往往同时面临:
- 无有效遗嘱(因第12条撤销)
- 无有效 EPF 指定(因条例第6条撤销)
若在两者都修正之前去世,您的遗产和 EPF 将按《1958年分配法令》分配——而非您先前的意愿。这是双重陷阱。
离婚:相反的问题
离婚在马来西亚不会自动撤销您的遗嘱。若您指定前配偶为受益人或遗嘱执行人,他们仍可能继承和管理,除非您主动更新遗嘱。离婚后,请将遗嘱更新视为紧急事项——而非可选。
如何正确更新遗嘱
有两种正确方式:
选项 1:附录(Codicil)
附录是一份单独签署、见证的文件,修改现有遗嘱的特定部分。根据《遗嘱法令》,附录必须满足与遗嘱本身相同的签署和见证形式要求(第5条)——两位见证人同时在场,非受益人。
| 最适合 | 示例 | | --- | --- | | 小而明确的更改 | 增加新银行账户、更换遗嘱执行人、增加现金赠与 | | 快速更新 | 只需更改一两个条款 |
要求:
- 必须为书面形式
- 由您在两位见证人面前签署(见证人在您面前签署)
- 见证人不得为受益人
- 应注明原遗嘱日期
- 必须与遗嘱正本一并保管
选项 2:新遗嘱
对于任何实质性更改,写一份全新遗嘱更清晰,撤销所有先前遗嘱(标准开头撤销条款即可)。这避免了文件之间的冲突。
| 最适合 | 示例 | | --- | --- | | 重大人生变化 | 结婚、新生儿、离婚 | | 多处更改 | 多个条款需要更新 | | 旧遗嘱杂乱 | 已有附录;重新开始更清晰 |
标准撤销条款:「本人撤销此前所作的一切遗嘱及遗嘱性处分,并声明本遗嘱为本人最后遗嘱。」
切勿这样做
切勿通过以下方式修改遗嘱:
- 划掉文字或在页边书写
- 将手写便条钉在遗嘱上
- 打印更改并覆盖正本
- 口头告诉家人您「改变了主意」
未经见证的更改充其量无效,最坏情况下会使整份文件受到质疑。法院可能将遗嘱视为原始未更改版本,或质疑其完整性。
如何撤销遗嘱(《遗嘱法令》第14条)
《1959年遗嘱法令》第14条规定遗嘱(或其任何部分)的撤销方式:
「任何遗嘱或附录或其任何部分,均不得以以下方式以外的方式撤销——(a) 以符合本法要求的方式执行的另一份遗嘱或附录;(b) 以声明撤销意图的书面文件,并以遗嘱所需的方式执行;或 (c) 由立遗嘱人本人或在其在场并依其指示由他人焚毁、撕毁或以其他方式销毁,并带有撤销意图。」
四种撤销方式详解
| 方式 | 遗嘱法令依据 | 如何运作 | 风险 |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| 新遗嘱或附录 | 第14(a)条 | 符合形式要求的新文件撤销旧遗嘱 | 低——最常见最安全 | | 书面撤销文件 | 第14(b)条 | 单独签署、见证的撤销声明 | 低——少见但有效 | | 物理销毁 | 第14(c)条 | 焚毁、撕毁或销毁正本并带有撤销意图 | 高——若销毁后未立新遗嘱,则无遗嘱死亡 | | 结婚 | 第12条 | 依法自动撤销 | 中——往往非本意 |
方式 1:新遗嘱(第14(a)条)——推荐
订立带有撤销条款的新遗嘱。新遗嘱必须以与正本相同的形式要求签署并见证。这是大多数人「更新」遗嘱时的做法。
方式 2:书面撤销(第14(b)条)——不常见
一份独立文件声明撤销意图,像遗嘱一样签署并见证。实践中不常见,因为大多数人直接写新遗嘱。若您想立即撤销但尚未起草替代遗嘱,此方式有用。
方式 3:物理销毁(第14(c)条)——危险
您可以故意焚毁、撕毁或销毁遗嘱来撤销——但必须有撤销意图。意外损毁(火灾、文件丢失)不构成撤销。
关键警告:若您销毁遗嘱意图撤销但未立新遗嘱,您将无遗嘱死亡——《1958年分配法令》决定谁获得什么。更安全的途径几乎总是替换而非单纯销毁。
销毁必须由您本人完成,或在您在场并依您指示由他人完成。家人在您去世后撕毁遗嘱并非撤销——他们可能触犯法律并造成严重法律问题。
方式 4:结婚(第12条)——自动
无需任何行动——而这正是问题所在。许多人直到为时已晚才意识到遗嘱已被撤销。结婚后,除非遗嘱是在预期该婚姻时订立,否则请假定旧遗嘱无效。
部分撤销
第14条也允许部分撤销——撤销特定遗赠而保留遗嘱其余部分。通常通过附录或仅更改特定条款的新遗嘱完成。
案例示范:Jason 的结婚陷阱
Jason Tan Wei Jian,34 岁,吉隆坡软件工程师,2022 年单身时立了遗嘱:
- 将一切留给父母
- 指定兄弟为遗嘱执行人
- EPF 指定给父母
- 遗嘱存放在家中保险箱;兄弟知道位置
2024 年,Jason 与 Michelle 结婚。他将 EPF 受益人指定更新为 Michelle,但忘记写新遗嘱。
2025 年,Jason 因意外去世。
| 文件 | 结婚后的状态 | 效果 | | --- | --- | --- | | 遗嘱(2022) | 因第12条撤销——无效 | Jason 被视为无遗嘱 | | EPF 指定 | 已更新为 Michelle | Michelle 直接领取 EPF | | 分配 | 适用《1958年分配法令》 | Michelle 获得法定份额;父母获得份额;非 Jason 旧遗嘱所想的「一切归父母」 |
Jason 的父母得到的比他希望少。他的兄弟不再有权担任遗嘱执行人(该任命随被撤销的遗嘱而失效)。Michelle 必须申请遗产管理书——比有效遗嘱的遗嘱认证更慢、更贵。
Jason 在与 Michelle 结婚后本应该做的:
- 1按更新后的意愿写新遗嘱
- 2更新 EPF 指定(他做到了)
- 3更新保险受益人指定
- 4告知新遗嘱执行人新遗嘱存放位置
边缘情形与常见错误
错误 1:以为副本就够
法院要正本。正本丢失意味着额外的法院申请(证明副本)、延误和更高律师费。请妥善保管正本。
错误 2:只存放在后来退休的律师处
律所会关闭、合并和丢失文件。请自行记录遗嘱存放位置。给遗嘱执行人一份副本。
错误 3:签署后手写涂改
「我把前妻的名字划掉,写上新伴侣的名字。」这不是有效修改。请订立附录或新遗嘱。
错误 4: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
2020 年遗嘱说一切给配偶。2023 年遗嘱说一切给子女。若 2023 年遗嘱没有撤销条款,可能出现部分冲突。务必包含:「本人撤销此前一切遗嘱。」
错误 5:立新遗嘱时忘记附录
若新遗嘱不撤销先前附录,旧附录对其修改的条款可能仍然有效。适当的撤销条款也应覆盖附录。
错误 6:遗嘱执行人去世后未更新
您的唯一遗嘱执行人在您之前去世。遗嘱仍写着他们的名字。您的备选(如有指定)接手——但若无备选,则出现空缺。
边缘情形:遗嘱丢失,无副本
家人知道您立了遗嘱但找不到。他们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证明副本或重建遗嘱——昂贵且不确定。预防胜于一切。
边缘情形:银行保管箱
账户持有人去世后,银行往往冻结保管箱。遗嘱执行人可能需要法院命令才能打开——若遗嘱就在箱内,这很尴尬。家中保险箱或律师保管通常更实用。
实用清单:保管、更新和撤销
保管:
- [ ] 已签署正本存放在安全、可及之处
- [ ] 遗嘱执行人知道正本位置
- [ ] 遗嘱执行人有副本(或知道如何获取)
- [ ] 资产定位备忘单独存放(不在遗嘱中)
- [ ] 附录(如有)与遗嘱正本一并保管
重大人生事件后:
- [ ] 结婚 → 写新遗嘱(除非在预期结婚时订立)
- [ ] 结婚 → 重新指定 EPF(条例第6条撤销指定)
- [ ] 离婚 → 更新遗嘱,移除前配偶作为受益人/遗嘱执行人
- [ ] 新生儿 → 更新监护和受益人
- [ ] 遗嘱执行人去世 → 确认备选可以履职,或更新
- [ ] 重大资产变化 → 更新遗嘱中的资产清单
正确更新:
- [ ] 小改动用附录,大改动用新遗嘱
- [ ] 新遗嘱包含撤销一切先前遗嘱和附录的条款
- [ ] 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要求(两位非受益人见证人)
- [ ] 切勿手改已签署正本
安全撤销:
- [ ] 优先立新遗嘱而非销毁
- [ ] 若销毁旧遗嘱,确保新遗嘱已签署并存放
- [ ] 理解第12条——结婚自动撤销
常见问题
- 结婚会使我的遗嘱失效吗?
- 会。根据《1959年遗嘱法令》(Wills Act 1959)第12条,结婚自动撤销已有遗嘱,除非该遗嘱是为该婚姻而预立的。若您在立遗嘱后结婚,应重新立遗嘱——否则可能被视为无遗嘱去世。
- 离婚会使遗嘱失效吗?
- 不会自动失效。与结婚不同,离婚本身不撤销遗嘱,这意味着前配偶若仍是受益人可能仍可继承。离婚后应主动更新或重写遗嘱以反映新意愿。
- 如何在不重写的情况下更新遗嘱?
- 可以订立附录(codicil)——一份修改遗嘱特定部分的独立文件。须以与遗嘱相同的正式手续签署和见证(遗嘱法令第5条)。较大变更时,重写一份撤销所有先前遗嘱的新遗嘱更清晰。切勿在签署后手写涂改。
- 遗嘱应存放在哪里?
- 将签署的原件存放在安全且执行人能够找到的地方——家中保险箱,或律师/信托公司的专业保管——并告知执行人位置。法院通常要求原件,遗失原件即使留有副本也可能造成严重延误。
- 撕毁遗嘱可以撤销吗?
- 可以,根据遗嘱法令第14(c)条,有意物理销毁遗嘱是有效的撤销方式。但之后若不立新遗嘱,将被视为无遗嘱(intestate)。更安全的做法是通过新遗嘱明确撤销所有先前遗嘱。
- 什么是附录(codicil),何时应使用?
- 附录是修改现有遗嘱部分的补充文件。适用于小的具体变更(如更换执行人、增加遗赠)。须像遗嘱一样签署和见证。重大变更——结婚、新生儿、离婚——应重写新遗嘱。
- 如果遗失遗嘱原件会怎样?
- 若原件遗失且非故意销毁,执行人可能需要向法院证明副本——增加延误和费用。预防是关键:妥善保管原件,告知执行人位置,并保留副本。
- 结婚也会撤销我的公积金提名吗?
- 会。根据《2001年公积金条例》(EPF Regulations 2001)第6条,结婚撤销现有公积金提名。婚后须重新提名。这与遗嘱法令第12条撤销遗嘱的规定类似,但是独立的两套规则。


